2019年6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报(渝环〔2019〕125号),2019年7月4日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于2019年7月11日起实行,有关情况理解如下。 一、文件制订背景和依据 2017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制订并印发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渝环〔2017〕35号)(以下全称《办法》),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此后,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具体了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胜监管责任。2018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领域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拒绝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份获释发展活力,唤起有效地投资空间,建构公平营商环境实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服务社会化,强化社会监测机构监管。
2018年12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确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足拒绝》(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全称《评审补足拒绝》),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布点、取样、现场监测等重要环节明确提出明确要求,从资质确认环节充份考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获取现实、全面、精确、客观数据的能力,《评审补足拒绝》于2019年5月1日起实行。为贯彻落实国家近期拒绝,更进一步完备我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服务质量,我市融合工作实际,对《办法》有关条款展开及时修改并新的印发实施。 二、文件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含6章24条(在原《办法》28条的基础上追加1条,删改5条),主要内容还包括总则、名录管理、接续业务类型、监督管理、违规责任和附则。
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总则为第一条和第二条,列出了制订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具体了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一条追加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道德判断及处置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渝自筹放〔2018〕34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关于名录管理。 名录管理为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名录管理的形式和程序。
鉴于《评审补足拒绝》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布点、取样、现场监测等重要环节明确提出具体了拒绝,且国家放管服拒绝:重管理制度、轻监管,建构公平营商环境,因此移除了原《办法》中拒绝的对已获得CMA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开展现场核实与评价的涉及内容,交由监测机构自律网上申请人。 (三)关于接续业务类型及上报业务积极开展情况。
接续业务类型为第五条至第八条,按照《污水处理许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和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加了污水处理许可申报监测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希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管理系统上报监测任务和取样监测信息,自动提供该项业务的统一编码。监测活动上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作为名录排序及政府订购服务的最重要参照。
通过该项措施可以构建三个目标:一是理解监测机构监测业务积极开展情况,并可通过线上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二是区县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启动时的监测任务信息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情况展开检查指导;三是委托方以及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统一编码查找监测机构该项业务积极开展情况。 (四)关于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为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按照《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中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胜监管责任的拒绝,追加了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找到涉及问题,不应的组织展开监测数据本源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在出售服务、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人员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具的监测数据、报告不应严苛审查。
追加了建立健全长胜鼓舞、明知惩戒的行业监督机制。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可以有力的推展行业自律,增进监测行业身体健康发展。 (五)关于违规责任 违规责任为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具体了违规主体划入不当记录、黑名单的情形;规定了黑名单中止方式,以及违背本办法需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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